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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易游体育app下载:第203期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基于280个司法案例样本的实证分析

来源:yy易游体育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6-01-10 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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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迅速增加,有关规定法律纠纷也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传统保险法中的明确说明义务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在虚拟空间中有效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如何认定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标准、如何平衡效率与公平,这样一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问题,通过一系列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结合互联网保险的特性,提出完善认定标准的建议。这不仅关乎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事关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在数字化的经济蒸蒸日上的背景下,厘清这一问题对于推动保险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伴随互联网保险业态的更新,保险双方的缔约方式和信息传递已然发生改变,实践中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纠纷与诉讼也呈现急速增长态势。其中,网络保险中保险人是否完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已成为了新的审判焦点问题。

  明确说明义务与一般说明提示义务存在本质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明确说明”要求保险人不仅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还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解释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确保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相比之下,一般说明提示义务仅需保险人在合同或单证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或方式对相关联的内容进行标明或提示,无需进一步解释或确保投保人的实际理解。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更积极、主动地向投保人传达信息,以确保投保人真正理解这些条款。

  然而,在网络投保情景下,保险人如何履行以及如何证明完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面临着更多困难。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面对面交流方式难以实现,如何在虚拟空间中有效传达信息并确保投保人的理解,成为了保险人和司法实践需要一同面对的新挑战。

  笔者以“互联网保险”、“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为关键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检索出涉及互联网保险中说明义务的文书共280份,并呈现出以下态势:

  互联网保险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案件的数量在近年来呈现出显著的上涨的趋势,并在高位保持稳定。自2001年至2019年期间,此类案件的年均数量仅为39件。然而,自2020年开始,案件数量开始逐年攀升,从44件迅速增加到2021年的57件,并在2022年达到66件的高点。这一趋势在最近几年更明显,最近5年的案件总数高达252件,年均超过50件;最近3年的案件总数为176件,年均接近60件。这一些数据清晰地反映出,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法律纠纷慢慢的变成了一个持续性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案件的涉案金额呈现出明显的“小额化”特征,多涉及普通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5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据了绝大多数,其中1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比高达43.83%,10至50万元的案件占比为45.53%,两者合计占比接近90%。这一分布特征与传统金融案件中常见的大额纠纷形成鲜明对比,反映出这类案件主要涉及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日常保险需求。

  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案件中一审结案的案件占比为46.43%,高达50%的案件进入了二审程序,更不可思议的是3.57%的案件经历了再审。这种显著的上诉趋势,尤其是二审案件占比超过半数的现象,反映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普遍争议。保险公司作为通常的被告方,倾向于通过上诉程序来维护自身利益,因此高上诉率不仅揭示了保险公司与法院在法律解释上有几率存在的分歧,也凸显了现有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不确定性。

  伴随在互联网保险领域,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呈现出显著的差异化特征。这些差异化的裁判观点不仅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也给保险合同当事人带来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因此,深入分析这些差异化裁判观点,探讨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和现实考量,对于完善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提高司法裁判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笔者通过对相关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梳理了法院在面对不同考量因素(图4)时产生的不同的裁判观点和结果,总结提炼出当前法院主要在对以下五个方面的司法裁量中存在不同的理解:首先是对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标准的认定,法院对何种程度的说明才能满足法律要求缺乏统一认识;其次是明确说明义务履行范围的界定,不同法院对需要明确说明的条款范围有不一样的理解;再次是对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标准的把握,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有效证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仍存在争议;此外,对于互联网保险特有的超链接形式履行说明义务的效力认定,以及网络投保人声明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判断,也存在较大分歧。

  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范围涉及“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然而,法院在判断这些条款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裁量权大多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免除责任的范围,二是判断责任减轻的程度。尤其是在区分保险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时,不同法院可能会采用不一样的判断标准。

  如施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在这个案件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对同一条款的性质产生了分歧。二审法院认为,医疗保险条款中关于住院门特医疗费用补偿、住院药品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补偿、门诊合规药品费用补偿的三项保障,其中约定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而非免赔条款,因此不适用免责条款应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的规定。相比之下,一审法院的观点则不一样。一审法院注意到投保过程是在网络上进行的,且保单的特别约定中没有明确体现个人自费及个人自负的表述。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及询问的程序,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种裁判差异的最终的原因在于,法院在区分保险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时存在分歧,且对免责条款的范围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在互联网保险领域,法院对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存在三种主要观点,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差异化裁判倾向。第一种是“投保人理解说”,强调投保人的主观理解,要求保险人确保投保人实际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第二种是“普通人理解说”,以具有通常理解能力的理性第三人为标准,在保护投保人利益和保险人举证责任之间寻求平衡;第三种是“形式标准说”,仅关注保险人是否在形式上对免责条款进行了特殊标注,如字体加粗等。

  《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中关于说明义务履行与否的举证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对于保险人应提供何种证据才能被认为尽到了应有的举证责任存在不同理解:一些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仅提交回溯录屏,而没有签名盖章,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有的法院认为,从投保回溯录屏光盘能够正常的看到,对免赔事项做了加黑加粗的提示,足以与其他内容区分,能够达到证明目的。此外,还有法院认为,无需回溯记录,仅从投保流程的设计就能判断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是否已针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及说明义务。

  在互联网保险领域,关于是否可采用超链接形式履行说明义务的问题上,法院的立场呈现出明显的分歧,这反映了传统保险法律规则在数字化环境下适用的挑战。部分法院持否定态度,认为超链接形式不足以满足说明义务的主动性要求。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应当是主动、积极的行为,而非被动地等待投保人自行点击链接查看。通过超链接提供信息的方式可能会引起投保人忽视重要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等关键信息。保险人应当确保投保人实际接触到所有重要信息,而不单单是提供获取信息的可能性。

  然而,即使是支持超链接形式的法院,也往往要求保险人采取额外措施来确保说明义务的有效履行。例如,要求保险人设置强制点击或阅读时间限制,以确保投保人实际查看了相关信息。一些法院还建议,对于很重要的条款应当直接显示在主页面上,而不是仅通过超链接形式供投保人阅览。

  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中,网络投保人声明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这种声明通常体现为保险人在电子投保环节中设置的一个必选项,要求投保人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该条款”才能继续下一步操作。然而,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是否真正阅读和理解条款内容往往采取放任态度。他们更多地关注流程的完整性,而非投保人的实际理解程度。投保人实际上是否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相关条款,往往难以确定。许多投保人为了快速完成投保流程,可能会忽视这些条款的实际内容,将勾选行为视为一种形式化的程序。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对勾选后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缺乏充分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网络投保人声明的效力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部分法院认为,简单的“勾选同意”不足以证明投保人真正理解了条款内容,要求保险人提供更多证据证明投保人的实际理解程度。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在充分提示的情况下,投保人的确认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条款的认可。

  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线下保险在履行说明义务方面存在非常明显差异,对投保人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保险通过网页设置等方式履行说明义务,这种模式可能会引起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实质上转变为投保人的阅读义务。与面对面交流不同,网络环境下投保人需要主动阅读和理解各项条款,这在某一些程度上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其次,互联网保险一般会用固定流程和格式条款,限制了投保人对投保过程的影响和选择。这种标准化虽然提高了效率,但也可能削弱投保人的议价能力和自主性,加剧了投保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再者,对某些特定群体,如老年人或不熟悉网络操作的人群,互联网保险因技术障碍增加其获取信息和理解条款的难度。这些群体在线上环境中可能比在线下更加处于不利地位,难以充分行使自身权利。

  此外,互联网保险常通过超链接等形式提供详情信息,这种方式虽能提供更多内容,但也可能增加投保人获取关键信息的成本。有学者指出,过多的专业术语和复杂数据可能会引起信息过载,影响投保人的理性决策能力。

  就整体互联网合同纠纷而言,相关统计表明在网络用户协议的格式条款得到支持的案件中,运用形式要素进行判断的占96.8%。互联网保险案件中亦呈现出相类似的情况,例如有的法院出于页面设置等因素导致提供的信息存在一定的差异,认为页面设置中因为字体颜色和最低阅读时间不同而导致投保人误解,因而认定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还有法院机械的适用线下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要求,认为互联网保险人并未按照《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由投保人签字盖章确认,因而否认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相较于传统线下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互联网场景下更为注重形式要件的满足与达成,但实践呈现出的样态表明,其对于形式要件的关注已过于注重,形式要件无法承担起规制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认定的重要任务,这也导致了对其义务履行的判断差异。

  然而这些规范仅是笼统的规定了保险人有必要进行义务履行,并未对适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做细化与调整。从实践来看,现有的认定与规范适用之间是脱节的,规范缺乏其应有的指引与判断作用。大多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法律规定主要基于传统保险模式制定,未能最大限度地考虑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为明确说明义务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对于如何在线上环境中有效履行这些义务缺乏具体指导。例如,对于网页设计、链接使用、在线交互等互联有的问题,现有法律未能给出明确答案。

  第二,关于电子化方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不够明确。虽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此做出了一些规定,但仍较为笼统。例如,对于什么样的网页设计才算“显著位置”,什么程度的提示才算“突出提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

  第三,对于互联网保险特有的超链接式信息公开披露方式,现有法律未能给出明确的效力认定标准。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人是否通过超链接有效履行了说明义务存在争议,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第四,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现有规定未能最大限度地考虑互联网环境下的特殊性。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责任主要由保险人承担,但对于如何在线上环境中有效举证,特别是如何证明投保人“已了解”相关联的内容,现有规定难以适用。

  这些不足反映出现有法律框架在适应互联网保险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方面的滞后性。随技术的慢慢的提升和保险模式的不停地改进革新,这样一些问题可能会变得更突出。因此,一定要通过立法完善、司法解释更新等方式,建立更加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保险法律体系。

  笔者针对前述案例中的实践问题总结了如下几个维度的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标准,以期在实践中在这样一些问题症结上能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与认定标准。

  针对互联网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范围,建议采取更广泛和灵活的界定标准。首先,应将所有可能会影响投保人决策或利益的条款纳入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而不仅限于传统的免责条款。以条款对投保人利益的影响程度为划分依据,确保投保人能够全方面了解影响其权益的各项内容。

  其次,建议充分的利用网络技术优势,如大数据分析,为不一样的保险产品和投保人定制专属的重要事项清单。这种方法不仅能提高说明义务履行的针对性和效率,还能更好地满足个性化需求。同时,在事后救济方面,可以引入“合理期待”原则,即当发生纠纷时,投保人可以基于保险人未对其合理期待有重大影响的条款进行充分说明为由,对保险人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提出抗辩。这种双管齐下的方法既能在合同签订前充分保护投保人权益,又能为事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提供较为合理的解决途径。

  建议采取以一般人理解标准为主,辅以形式判断标准的复合认定方式。具体而言,保险人不仅需在销售页面对免责条款予以明确提示,还应确保一般投保人能够切实理解这些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这一建议基于以下考虑:首先,简单罗列条款没办法保证投保人的真正理解,可能会引起保险人责任的不当减轻;其次,目前常用的“链接”说明方式难以有效引起投保人注意,更像是一种提示而非说明;最后,“概括确认”作为格式内容,实际上限制了投保人的选择权。通过采用这种复合标准,可以在互联网环境下更好地平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权益保护。

  首先,在举证责任方面,建议设置书面证明文件制度。这些文件应详细记录投保过程中的关键事项,如阅读条款、代为激活的需要注意的几点及效果、转赠保险卡的相关信息等,并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这一措施不但可以确保网上操作的真实性,也可作为投保人知悉相关行为后果的证据,同时减轻投保人的举证负担,并对保险人行为形成有效监督。

  其次,在证明标准方面,对免责条款应以实质标准为主、形式标准为辅。对于免责条款,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实质判断:包括网页上的解释是否简单易懂、是不是真的存在歧义,投保人要不要进行了“概括确认”,以及保险人是否对投保人的主动询问做出了令人满意的回答。通过这一种方式,可以更全面地评估保险人是否真正履行了其说明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投保人权益。

  超链接作为互联网环境下常用的信息展示方式,其在保险说明义务履行中的地位和效力需要仔细考量。

  首先,应当承认超链接履行方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使用超链接可以有效组织和呈现大量信息,避免主页面过于冗长复杂。然而,超链接的使用不应成为保险人规避说明义务的工具。因此,认定标准需要在便利性和有效性之间寻求平衡。

  其次,对超链接的设置应有明确要求。包括超链接的显著程度(如字体大小、颜色、位置)、超链接文字的描述性(应清楚表明链接内容的性质,特别是对免责条款等重要信息),以及超链接的可访问性(确保链接正常工作,且打开速度合理)。此外,能要求重要链接(如涉及免责条款的链接)采取了特殊的视觉设计,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再次,应考虑超链接内容的呈现方式。仅仅提供超链接是不够的,超链接指向的页面面采用更为详细的解释、图表说明甚至多媒体内容,以增强理解效果。同时,应确保超链接页面的内容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最后,超链接履行方式的认定应结合整体投保流程来评估。单一链接的设置可能不足以满足明确说明义务,而应当考虑保险人是否通过多种方式(如超链接、直接展示、在线咨询等的结合)全面履行了说明义务。法院在判断时,应考虑这一些因素,而不是机械地认定超链接方式是否有效。

  在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履行认定标准中,对网络投保人声明的认定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这种声明通常表现为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等类似选项。对此的认定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当明确网络投保人声明的法律性质。这种声明不应被简单视为投保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所有条款的绝对证据,而应将其视为一种程序性确认。法院在判断时应当结合其他因素,如声明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呈现方式、整个投保流程的设计等,综合评估其效力。

  其次,对声明的设置应有明确要求。这可以包括声明文字的清晰性和具体性(避免过于笼统的表述),声明选项的显著程度(如字体、颜色、位置),还有是不是提供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让投保人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特别是对于重要条款或免责条款,能要求设置单独的声明确认,而不是笼统地包含在一般声明中。

  再次,应考虑声明与实际阅读行为的关联性。简单的勾选行为可能没办法证明投保人实际阅读和理解了条款内容。因此,可优先考虑引入一些技术方法,如记录投保人在相关页面的停留时间,或要求投保人回答一些简单的问题来验证其理解程度。这些措施能加强声明的可信度。

  最后,应当考虑投保人的个体差异。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文化程度较低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更高标准的声明设置和确认机制。法院在判断时应当考虑到这一些因素,不能一刀切地认定所有声明都具有同等效力。